01 与碳相关的政策
1、CBAM通过审核
2023年4月2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欧盟碳关税方案(CBAM),CBAM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23-25年过渡期内仅需申报产品碳排放量,26年起正式征收碳关税,价格与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挂钩。过渡期涉及的产品类别包括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六大行业。CBAM范围可能在过渡期结束前扩大,包括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等其他有碳泄漏风险的产品类别,将对中国的出口行业带来更大影响。总体目标是在2030年计划涵盖ETS 范围下的所有商品:电力行业(大型发电站和其他燃烧装置);制造业(钢铁、水泥、铝、化肥、玻璃、陶瓷制造、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石化产品);运输(航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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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到相关行业的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产品的碳排放,可能面临额外的碳关税成本,导致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针对被CBAM纳入范围的六大行业,建议企业加强碳排放监测和报告,建立完善的碳排放监测体系,及时提交准确的CBAM核查报告,并积极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动清洁能源转型。除了六大行业,其他行业也需要积极规划面对CBAM带来的挑战,建议企业提升产品低碳性能,推动绿色供应链建设,减少整个产业链的碳排放。
2、欧盟电池法案
2023年8月17日,“欧盟电池与废旧电池法规”(后称《新电池法》)正式生效,并将于2024年2月18日起实施,这是全球首个将碳足迹作为对产品强制性标准的政策。《新电池法》旨在对投放到欧盟市场的几乎所有类型电池提出强制性要求,涵盖生命周期碳足迹披露、可持续性、安全、尽职调查、电池护照、废旧电池管理等指标内容,并确定了电池以及电池产品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的义务和责任。欧盟电池法在即,动力电池企业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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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欧洲锂电池的主要出口商,中国动力电池企业累计出口量占欧洲市场份额的34%,《新电池法》将成为中国动力电池企业出口新门槛。为了应对挑战,电池生产企业应主动了解和遵守新法规,进行产品合规性审查,提前评估其产品的碳足迹,确保其达到欧盟的标准。此外,企业还应加强与供应商合作,共同推进产业链的低碳转型。
3、碳减排方法学公布2023年9月15日,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4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发布的4项方法学明确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适用条件、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方法、审定与核查要点等。4、控排7大行业要求
2023年10月1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企业纳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要求按照最新版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核算与报告,并发布了2023年版水泥、铝冶炼和钢铁行业核算与报告要求以及其他重点行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其中,《通知》规定了电力排放的核算方式,只有非并网的直供电和企业自发自用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排放按0计算。控排行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启动!碳阻迹“核算引擎”支持水泥、铝冶炼、钢铁行业“秒”解决碳核算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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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点排放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进行严格的数据质量管理,合法合规开展真实、完整、准确的温室气体排放检测。此外,还应不断加强碳管理,完善企业碳管理体系搭建和碳管理培训工作,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
4、碳足迹国标征求意见稿2023年11月2日,为解决“产品碳足迹量化”缺乏本土化统一标准的问题,由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7)提出立项需求,拟编制《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国家标准,非等同采用ISO14067:2018《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对产品碳足迹量化和报告的原则、要求等方面做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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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的制定,是我国《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的落地执行,不仅推进了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也为我国相关人员/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评价提供了本土化标准。建议企业积极响应碳足迹国标的制定、推广和落地,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测体系,并加强与相关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碳足迹国标的实施和更新。
5、碳足迹管理体系
2023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推动建立符合国情实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完善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规则和标准体系,建立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推进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建设,拓展和丰富应用场景,发挥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对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互认。《意见》提出,到2025年,国家层面将出台5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碳阻迹解读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6、ISO14068发布
2023年11月30日,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发布《ISO 14068-1:2023气候变化管理 向净零的过渡 第1部分:碳中和》(下称《标准》),这是ISO 14060系列的第一个以碳中和为主题的标准,标志着“碳中和”从一个新概念,到实现国际普遍认的过程,也意味着“碳中和”标准界定的严苛程度又上了一个台阶。标准规定了通过量化、减少和抵消碳足迹来实现和证明碳中和的原则、要求和指南;定义了与碳中和相关的术语,并为实现和展示碳中和所需的行动提供了指导,将为全球提供实现碳中和的统一方法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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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14068为我国企业推动开展基于国际标准的碳中和宣告提供了基础。其中,《标准》对碳中和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包括明确减排、增汇优先于抵消,对于企业来说,需要更关注碳中和的长期性和实际减碳效益。此外,《标准》对碳信用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包括具备真实性、额外性和永久性等,企业在使用《标准》进行碳中和规划和声明时,需对碳信用项目谨慎选择和使用。
7、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2023年12月,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做好能耗双控工作,扩大可再生能源消费,推动能耗双控逐步向碳排放双控转变。11、碳足迹CNAS要求发布
2024年1月5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发布了关于《产品碳足迹核查机构认可方案》(下称《认可方案》)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认可方案》的发布将助力我国企业和产品获得“绿色通行证”,填补我国产品碳足迹核查认可制度空白,丰富审定与核查认可制度体系。《认可方案》基于针对产品碳足迹领域业务范围分类划分、认可评审特定要求、核查人员等特定内容提出补充要求。
8、CCER正式启动
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CCER)在北京启动,它与2021年7月启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CCER时隔六年终于重启,这些重点值得关注1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布
2024年2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出台之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主要依靠部门规章来进行。《条例》以专项行政法规形式确立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并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出了更加明确的管理要求,确保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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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层级从“部门规章”上升至“行政法规”,为全国碳市场运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规范了市场运作、强化了数据管理、加大了惩处力度,建立信用记录制度,为碳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重点排放企业,需完善碳排放数据管理,加强数据监管,提高数据准确性。
02 ESG政策一览
1、反漂绿政策层出不穷:2023年1月1日,欧盟《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下的《监管技术标准》(RTS)正式生效,要求在欧盟销售基金产品的机构披露可持续发展因素不利影响声明,以及对“促进环境或社会特征”和“可持续投资”为目标的金融产品作出细致规定;2023年11月28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制定发布新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要求和投资标签体系(SDR),通过制定所有授权公司的反“洗绿”规则,构建四个投资标签、为产品层面和实体层面的信息披露提出建议等措施,提高市场对可持续投资产品的信任度和透明度;2024年1月17日,欧洲议会全会表决通过法案《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禁止无凭据的“可持续”、“碳中和”标签。
2、中国证监会发布独董新规:2023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从8个方面提出主要改革任务。证监会于2023年8月4日正式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并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履职保障、法律责任、过渡期安排等方面内容,使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更加完善,公司治理水平自发性提升。
3、香港联交所就有关气候信息披露的新规征询市场意见:2023年4月14日,港交所针对优化《上市规则》中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气候信息披露刊发咨询文件,将气候信息的披露责任提升至强制披露,并且要求发行人按照管治、策略、风险管理、指标及目标四个核心支柱披露相关信息,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生效日期由2024年1月1日延迟至2025年1月1日。不过,港交所也设定了许多过渡性措施,允许发行人在过渡期(生效日期后的第一个和第二个汇报期)针对较难量化的指标提供定性描述以及为满足披露规定所作出的工作计划、进度和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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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港交所上市或拟上市的公司来说,修订传递了更加明确的气候信息披露趋严信号。气候信息披露新规大概率将与ISSB保持一致,而且披露规则也从“不遵守就解释”上升至强制披露,这将会给企业带来相应的合规压力。不过,缓冲期延长将为企业提供更长的准备时间,特别是此前并未设置气候风险评估体系与未对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影响进行量化和评估的企业。缓冲期和过渡期内,企业也应尽早准备和进行数据收集、计算和管理,逐步调整、披露定性+定量信息,减缓满足新规的压力。
4、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两项新准则(IFRS S1和IFRS S2):2023年6月26日,ISSB正式发布首批两份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即《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IFRS S1是一份基础性文件,提供其他主题性信息披露准则所需的必要基本信息,IFRS S2将可持续信息披露划分为四个模块: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为全球各披露主体提供更加一致、完整和可比的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值得一提的是,IFRS也对企业范围三温室气体的披露进行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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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B的工作得到了国际支持,国际证监会(IOSCO)认可了ISSB准则,而2024年起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监督职责也将全部移交给ISSB,准则旨在为投资者提供可靠信息。首套准则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生效,ISSB后续有可能会发布其他相关准则,形成完整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准则。港交所信披守则也将与ISSB接轨,企业应尽早了解自身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尤其是气候相关披露,重视长期与完整的规划和管理,熟悉相关准则,整理真实且高质量的数据,为披露2024年信息做好准备。
5、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2023年7月25日,国资委发布发布《关于转发<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的通知》,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编制ESG报告提供建议与参考,同时提供了三个核心附件以介绍相关课题、提供ESG指标参考和ESG专项报告格式参考。相关文件的发布对于我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信息披露标准起到了关键性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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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系列文件加快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了ESG报告披露的质量和可比性。ESG指标的选定既参考了国际通用标准,又结合了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要求,设置了“创新发展”“产业转型”“乡村振兴与区域协同发展”等本土化指标。同时,通过设定“基础披露”与“建议披露”两个披露等级,增强了企业的可操作性。央企在国家经济转型中提供了充分的正向能量,在中国特色评估体系下更有利于全面展现真实的企业价值,提升内外部竞争力和市场认可度。
6、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ESRS:2023年7月31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审批通过首批《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的配套准则《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包括2个通用准则和10个主题准则。该准则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首批范围内企业需在2024财年执行有关标准,并在2025年参照ESRS要求披露可持续报告。如企业不按照CSRD的规定进行披露,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声誉风险、融资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一系列的影响和风险。
7、沪深北交易所就可持续发展报告信披规则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2月8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标志着A股ESG信披迎来新的里程碑。首批纳入企业包括上证180指数、深证100指数、科创50指数样本公司、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征求意见稿建议披露主体应于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2025年度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披露框架应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方面核心内容进行分析,并采用双重重要性原则,通过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带动高质量且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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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指引》循序渐进推动公司加强披露,提供符合中国国情的可操作范本,如披露议题方面,按照强制披露、引导披露和鼓励披露的层级对不同议题设置差异化的披露要求;披露主体方面,考虑到北交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特点,北交所规则不对报告作强制性披露规定,鼓励公司“量力而为”。值得关注的是,《指引》强化了碳排放相关披露要求,对气候适应性、转型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措施、碳排放相关机遇等披露提出要求,企业可借助此次机会,优化发展布局、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并提前进行规划和信息整理、查漏补缺,通过展示可持续发展能力展示提高估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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